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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事項,應包含經營理念、特色及未來九年之經營規劃 ,並檢附計畫經營地區之行政區域圖。
〔立法理由〕
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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