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
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申請人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五款至第
七款資格經遴選者,按其申請時所出具之年資證明,依規定縮短或免除候
補、試署期間。
第一項年齡及前項年資,算至司法院公告受理截止日前一日止,年齡以戶
籍登記年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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