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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加重走私罪)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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