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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