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
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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