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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 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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