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
  決,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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