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
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但同一機
關、團體推派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二人以上者,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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