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依前條所列項目評審時,應包括左列各款評審標準:
  一、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二、經銓敘審定之資格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三、經依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四、具有二年以上基層服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五、任現職務及現職等期間,依考績法曾記二大功以上者。
  六、任現職務及現職等期間,經保舉為最優人員核定有案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