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依前條所列項目評審時,應包括左列各款評審標準: 一、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二、經銓敘審定之資格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三、經依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四、具有二年以上基層服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五、任現職務及現職等期間,依考績法曾記二大功以上者。 六、任現職務及現職等期間,經保舉為最優人員核定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