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邊遠地區服務人員獎勵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邊遠地區服務人員,以實際服務滿三年為一任,赴任時得酌發給相當於
  三個月至六個月薪津總額之津貼。任滿經主管機關核定成績優良者,按
  其服務區域之遠近,給予三個月至六個月之休假,其因事務上之必要,
  未予休假者,得加給三個月至六個月薪津。任滿三次,得以較高職務調
  回內地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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