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遠地區服務人員,以實際服務滿三年為一任,赴任時得酌發給相當於 三個月至六個月薪津總額之津貼。任滿經主管機關核定成績優良者,按 其服務區域之遠近,給予三個月至六個月之休假,其因事務上之必要, 未予休假者,得加給三個月至六個月薪津。任滿三次,得以較高職務調 回內地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