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
    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
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
額。
〔立法理由〕
一、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
二、第一項第五款修正有利於本基金收益投資項目之運用範圍,於經基金
    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以提升退撫基金運作效率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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