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補繳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附表所定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補繳
    曾任年資應繳基金費用計算標準,對照相當等級之俸點薪級計算應補
    繳基金費用。
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
      所審(敘)定俸點薪級,計算應補繳基金費用。
其他經銓敘部認定得予併計之公職年資,其補繳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由
銓敘部訂定,或由基金管理會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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