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
  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
  者,按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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