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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 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 者,按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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