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審計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審計長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審計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理由〕
一、配合業務需要,減少開會次數,爰第一項每月開會「二次」修正為「
    一次」。
二、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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