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審計長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審計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配合業務需要,減少開會次數,爰第一項每月開會「二次」修正為「 一次」。 二、第二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