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
        動者,免徵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由本府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合辦(共同主辦)或協辦單位者,
        場地使用費依收費基準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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