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秘公字第 10530868300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5條,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事務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
        動者,免徵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由本府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合辦(共同主辦)或協辦單位者,
        場地使用費依收費基準表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