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 動者,免徵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由本府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合辦(共同主辦)或協辦單位者, 場地使用費依收費基準表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