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四、本市自治規則。
五、本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但經簽報核准免提市
    政會議審議者,不在此限。
六、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七、市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