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四、本市自治規則。 五、本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但經簽報核准免提市 政會議審議者,不在此限。 六、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七、市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