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貓空地區營利事業申請暫行認許者,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
  文件,向本市商業處提出申請。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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