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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貓空地區營利事業申請暫行認許者,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 文件,向本市商業處提出申請。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如附表。
附表-貓空地區申請營利事業暫行認許需附書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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