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簡易寮舍,其種類、大小、規
範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農業用地之簡易寮舍,以搭建一層為限,簷高不得
超過三公尺,脊高不得超過三.五公尺,其種類、材料、大小規範如下:
一、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之蔭棚,其構造材料限木、竹、角鋼(不固
定焊接)、塑膠布或塑膠板,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五平方公
尺。
二、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之網室,其構造材料限角鋼(不固定焊接)、塑
膠布、塑膠網或鐵絲,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三、供農作物害蟲防治之網籠,其構造材料限角鋼(不固定焊接)或塑膠
網,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
四、畜養家畜、家禽(不包括豬、牛、馬等中、大型家畜)之簡易寮舍,
其構造材料限竹、木、稻草或塑膠板,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
五平方公尺。
五、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限竹、木或塑膠板,每座設施面積不得超過
十三.二平方公尺,每筆土地面積0.二五公頃以下者,搭建一棟。
但面積超過0.二五公頃者,每0.二五公頃得增建一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