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0991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至第6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農林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本標準所稱農業用地,指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土地
。

申請人申請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以下簡稱簡易
寮舍)時,應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施工圖說、農業生產經營計畫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向產業局申請許可
。
產業局受理前項申請時,應邀集水土保持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權責機關會同
審查。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簡易寮舍,其種類、大小、規
範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農業用地之簡易寮舍,以搭建一層為限,簷高不得
超過三公尺,脊高不得超過三.五公尺,其種類、材料、大小規範如下:
一、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之蔭棚,其構造材料限木、竹、角鋼(不固
    定焊接)、塑膠布或塑膠板,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五平方公
    尺。
二、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之網室,其構造材料限角鋼(不固定焊接)、塑
    膠布、塑膠網或鐵絲,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三、供農作物害蟲防治之網籠,其構造材料限角鋼(不固定焊接)或塑膠
    網,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
四、畜養家畜、家禽(不包括豬、牛、馬等中、大型家畜)之簡易寮舍,
    其構造材料限竹、木、稻草或塑膠板,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
    五平方公尺。
五、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限竹、木或塑膠板,每座設施面積不得超過
    十三.二平方公尺,每筆土地面積0.二五公頃以下者,搭建一棟。
    但面積超過0.二五公頃者,每0.二五公頃得增建一棟。

簡易寮舍之搭建應依許可內容為之,且限供農業使用,並不得編訂門牌。
違反前項規定者,廢止其許可,並得移請建築管理、都市計畫等權責機關
處理。

本標準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第九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