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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藥推銷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農藥推銷人員經准予登記後,由建設局發給身分證明;身分證明如有損 壞或遺失,應向建設局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身分證明之核發、換發及補發,得比照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十 八條規定收取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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