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藥推銷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農藥推銷人員經准予登記後,由建設局發給身分證明;身分證明如有損
  壞或遺失,應向建設局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身分證明之核發、換發及補發,得比照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十
  八條規定收取證照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