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貸有教育部留學生就學貸款或政府就學貸款尚未結清。
二、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
    學金期間尚未結束。
申請人申請本貸款經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同意後,於
第一次撥貸前,取得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應停止撥貸
,並由承貸銀行取消其申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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