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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其入學資格應予撤銷 ,且註銷其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並收回畢業證書及註銷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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