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審議會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關係。
審議會委員有前項情形、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
一者,由教育局解聘之:
一、因故意或過失,致審議案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他人權益。
二、違反第七條迴避之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延遲審議程序之進行。
四、審議案件違反專業倫理規範。
五、審議案件有其他不適當之行為或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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