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關係。 審議會委員有前項情形、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 一者,由教育局解聘之: 一、因故意或過失,致審議案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他人權益。 二、違反第七條迴避之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延遲審議程序之進行。 四、審議案件違反專業倫理規範。 五、審議案件有其他不適當之行為或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