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以書面委任該委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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