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之教育局副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教育局代表二人。
五、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六、學校行政人員。
七、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九、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
之行為經教育局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
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教育局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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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股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置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教育局指派相關人員兼任,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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