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國小、國中及高中特殊教育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授課節數,各款
得減授課節數合計不得逾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二分之一。但兼任行政職務
者,減授課節數不受二分之一之限制:
一、擔任特教班召集人。
二、全學期協助辦理行政業務。
三、擔任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課程教學或專題研究指導教師。
四、擔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
五、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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