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國中及高中特殊教育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授課節數,各款 得減授課節數合計不得逾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二分之一。但兼任行政職務 者,減授課節數不受二分之一之限制: 一、擔任特教班召集人。 二、全學期協助辦理行政業務。 三、擔任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課程教學或專題研究指導教師。 四、擔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 五、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