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規費應予無息退還: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不予受理鑑定之案
    件。
二、誤繳、溢繳或重複就同一案件繳交鑑定規費。
三、未經警察機關處理或肇事跡證不足,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或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議決不予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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