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規費應予無息退還: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不予受理鑑定之案 件。 二、誤繳、溢繳或重複就同一案件繳交鑑定規費。 三、未經警察機關處理或肇事跡證不足,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或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議決不予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