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營運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當地公路主管機關調整大眾 捷運系統路線運輸有效距離內,與單一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平行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並得增關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 以應乘客轉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