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營運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當地公路主管機關調整大眾
  捷運系統路線運輸有效距離內,與單一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平行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並得增關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
  以應乘客轉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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