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載客碼頭申請許可與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市載客碼頭之停泊船席,每日使用費以船舶全長乘以每公尺五十元
計算。
前項使用費之計收,其長度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停泊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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