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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載客碼頭申請許可與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使用本市載客碼頭之停泊船席,每日使用費以船舶全長乘以每公尺五十元 計算。 前項使用費之計收,其長度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停泊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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