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有關優良駕訓班之評選方式及獎勵作業,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
  公正人士籌組評選小組為之,並得與駕訓班年度定期考核作業合併辦理
  。
  有關前項評選小組成員籌組及年度定期考核作業方式,由本府依民營汽
  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考核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