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
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
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須再次移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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