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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核准之更新單 元劃定案,除與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者外,依修正前之規定 辦理。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申請人者,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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