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書,應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並已套繪地籍圖者為依
  據,實施時仍應以都市計畫公告書圖為準;其有誤差時,應依有關機關
  實地指示(定)地籍線或建築線為準;分區界線不明確時,應俟地籍測
  量分割後再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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