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管理維護基金提撥金額如下:
一、主管機關公告之本市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及管理站房舍
    使用費收支狀況一覽表之金額,扣除各社區已實際支出計算之結餘額
    。
二、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維修補助款及其孳息結算表公告之金額,扣除
    各社區已實際支出計算之結餘額。
三、以統籌運用之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購買之管理站房舍,
    經出售後所得收益。但應依購買時社區出資比例分回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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