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審查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參加本市建築管理
  處主辦之廣告物審查人員教育訓練課程領有參訓證明,並經專業團體發
  給派任證書,指派辦理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土木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有建築管理工作二年
      以上經驗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計或製作三年以
      上經驗者。
  四、高中或高職以上畢業,並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計或製作五年
      以上經驗者。
  五、建築、土木或電機等相關科系乙級技術士以上資格,並有二年以上
      執行業務經驗者。
  前項審查人員以參加單一專業團體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