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查本府針對「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區」(以下
簡稱「山限區」)實施開發建築管制,訂有「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以下簡稱「山開規定」),管制迄今已逾
四十年,並已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定一百三十處「山限區」,主要
分布於北投區、士林區、內湖區、南港區、信義區及文山區,其中「
山限區」住宅多集中於內湖區、文山區及士林區,建築物因窳陋、傾
頹或朽壞而妨害公共安全之問題日益浮現,且多為無電梯集合住宅,
亟待改善居住環境。
二、「山限區」之開發建築目前仍受「山開規定」之管制,且依臺北市都
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不受理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而本作業規範旨在藉由補助方式鼓勵增設電梯,以符高齡社會及行動
不便者之生活需求,增進整體生活環境品質,達到加速推動本市老舊
建築物更新之目的,增訂適用「山開規定」地區之申請案得酌予提高
補助額度至百分之八十,且不受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之限制
,有助於建築物之更新。爰修正第二款規定,明定適用「山開規定」
地區之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亦得酌予提高至核准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八十
,且不受前款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之限制,期能藉由補
助鼓勵建築物增設電梯,提升建築物使用機能,達成更新目的。
三、另現行規定第三款,係考量整宅基地居住總樓地板面積量體龐大、整
體戶數與弱勢戶數多,且建築型式為一大幢(一大棟),有別於一般
公寓大廈(一棟十戶),以及產權持有複雜等因素,為降低居住於整
宅中的弱勢民眾經濟負擔,改善生活機能與考量未來電梯之服務能量
而訂定,與「山限區」建築型態有別,爰維持現行規定第三款以整宅
為適用對象,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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