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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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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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有效日照依本辦法規定檢討
,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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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
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
二、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且投影於北
向最大面寬合計不超過二十公尺。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其相鄰間最
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時,該相鄰建築物投影於北向之
面寬得分別計算。
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應合併檢討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各
建築物得個別檢討有效日照:
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
向鄰接道路或路線型商業區者,其北向道路或鄰接路線型商業區之寬
度得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
間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
,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前二項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
生日照陰影之部分。
基地境界線任一點之法線與正北向夾角在四十五度以下時,該境界線視為
北向境界線。
前四項有效日照檢討之圖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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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查本府針對「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區」(以下
簡稱「山限區」)實施開發建築管制,訂有「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以下簡稱「山開規定」),管制迄今已逾
四十年,並已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定一百三十處「山限區」,主要
分布於北投區、士林區、內湖區、南港區、信義區及文山區,其中「
山限區」住宅多集中於內湖區、文山區及士林區,建築物因窳陋、傾
頹或朽壞而妨害公共安全之問題日益浮現,且多為無電梯集合住宅,
亟待改善居住環境。
二、「山限區」之開發建築目前仍受「山開規定」之管制,且依臺北市都
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不受理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而本作業規範旨在藉由補助方式鼓勵增設電梯,以符高齡社會及行動
不便者之生活需求,增進整體生活環境品質,達到加速推動本市老舊
建築物更新之目的,增訂適用「山開規定」地區之申請案得酌予提高
補助額度至百分之八十,且不受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之限制
,有助於建築物之更新。爰修正第二款規定,明定適用「山開規定」
地區之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亦得酌予提高至核准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八十
,且不受前款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之限制,期能藉由補
助鼓勵建築物增設電梯,提升建築物使用機能,達成更新目的。
三、另現行規定第三款,係考量整宅基地居住總樓地板面積量體龐大、整
體戶數與弱勢戶數多,且建築型式為一大幢(一大棟),有別於一般
公寓大廈(一棟十戶),以及產權持有複雜等因素,為降低居住於整
宅中的弱勢民眾經濟負擔,改善生活機能與考量未來電梯之服務能量
而訂定,與「山限區」建築型態有別,爰維持現行規定第三款以整宅
為適用對象,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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