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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區租佃會受理申請後,應將調解事項於開會調解十日前,以書面通知雙 方當事人,並報請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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