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勵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專業代理人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依左列方式獎勵之:
  一、協助本市推行地政業務,功效卓著者,由市政府頒發獎狀。
  二、協助政府推行中央政策性之地政業務具有績效者,由市政府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三、專業代理人參與地政機關舉辦土地登記或地政有關會議,提供意見
      貢獻智慧,經獲採行者,由市政府獎勵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
  四、專業代理人志願參與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熱心服務成績卓越者
      ,由市政府頒發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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