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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市租佃會受理申請後,應將調解、調處事項,於調解、調處期日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請耕地所在地區公所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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