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市租佃會受理申請後,應將調解、調處事項,於調解、調處期日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請耕地所在地區公所派員列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