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歉之減免地租程序如下:
一、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地政局以書面申請查勘災歉。
二、地政局收到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由地政局局長指定臺北市政府耕地
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租佃會)之地主委員與佃農委員至少各一人
及地政局人員攜帶地籍圖等有關資料會同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人員
實地查勘受災情形。
三、查勘前三日,地政局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參加,屆時不到者
,逕行查勘。
四、市租佃會應根據勘定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並由地政局繕造災歉
地租減免清冊,除存查者外,一份送交區公所。
五、免租或減租經議定後,由地政局發給出租人及承租人地租減免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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