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減免耕地地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查勘出租耕地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事宜,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

本自治條例所稱出租耕地,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租佃之耕地。

本自治條例所稱災歉,指水災、旱災、風災、蟲災、作物病害或其他不可
抗力致農作物歉收。

災歉之減免地租程序如下:
一、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地政局以書面申請查勘災歉。
二、地政局收到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由地政局局長指定臺北市政府耕地
    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租佃會)之地主委員與佃農委員至少各一人
    及地政局人員攜帶地籍圖等有關資料會同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人員
    實地查勘受災情形。
三、查勘前三日,地政局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參加,屆時不到者
    ,逕行查勘。
四、市租佃會應根據勘定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並由地政局繕造災歉
    地租減免清冊,除存查者外,一份送交區公所。
五、免租或減租經議定後,由地政局發給出租人及承租人地租減免證明書
    。

市租佃會查勘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不得向出租人及承租人收取任何費用
。

查勘人員如為查勘土地之出租人、承租人,或與該土地之出租人、承租人
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查勘歉收成數,以筆為單位查勘之。但一筆土地由數戶承租而各戶災歉程
度顯有不同者,得以戶為單位查勘之。

一季作物發生數次災歉者,應分別查勘作成紀錄,以為最後議定減免地租
之依據。

勘定歉收成數,以各該耕地約定之主要作物正產品收穫總量或其通常生產
情形為基準,並參酌附近無災歉土地之同種作物生產情形比較估定之。

出租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地租全免;收穫量在三成以上者,
依勘定歉收成數議定減租。

本市公有放租耕地遇有災歉,其減免地租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政局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