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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 組業務。 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政風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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