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
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條第三項規定,設臺北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本小組職權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審議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三、擬議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
獎懲。
四、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
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五、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
六、本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
本小組分別由副縣長及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本府各一級單
位主管兼任委員。
|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
組業務。
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政風室辦理。
|
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
單位派員列席。
|
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本小組得就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學者、專
家舉辦政風座談會。
應邀出席政風座談會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政風業務編列預算支應之。
|
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設有政風室者,應準用本辦法規
定,設政風督導小組。
|
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於陳報縣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法務部備
查。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