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板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社會服務員、課員、技術員、辦事員、書記。本
  院置科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護理師、
  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護士。前項科主任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護理督導長、護理
  長由護理師兼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