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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黨團辦公室內之水電費、電話費(長途及國際電話費除外)由本會支付 ,其他費用及消耗性物品由各該黨團自理。本會對黨團辦公室之補助經 費標準,依相關規定編入年度預算,由黨團負責人掣據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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