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依本辦法辦理監辦,準用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監辦之實施採書面方式或依第三條規定不派員監辦者,免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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