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每年核定之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如左:
  一、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部分:
  (一)大專院校學生三百名(山胞學生保障名額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四百名(山胞學生保障名額四十名
        )每名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部分:
  (一)大專院校學生五十名(山胞學生保障名額五名)
        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學生一百名(山胞學生保障名額十名)
        每名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前款兩種名額如其中一種核定名額有剩餘時得在總名額範圍內調整移充
  ,如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以學業(智育)分數高低取捨,如最後一
  名成績相同有數位時則以操行、體育之順序成績高低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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