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請借用各場所者,均應預繳保證金及場地維護費,但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減免上列費用: 一、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二、經臺北縣政府指定在該場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體育、文化、 社教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活動。 四、配合軍事需要辦理之活動。 五、其他有益之文教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