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屬體育及社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凡申請借用各場所者,均應預繳保證金及場地維護費,但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減免上列費用:
  一、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二、經臺北縣政府指定在該場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體育、文化、
      社教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活動。
  四、配合軍事需要辦理之活動。
  五、其他有益之文教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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