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國民小學之組織標準如下:
  一、十二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教導處得設教務組、訓育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教務處得設教學
      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
      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
      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
      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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