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經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應邀請與會議議題相關之業務機關、團體代表、學生家長
  及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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